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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律师观点:
1、“兰州牛肉拉面”在“饭店、餐馆”等服务上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吗?哪一个经营者能够通过长期宣传使用而让“兰州牛肉拉面”与其建立唯一的指向性关系?
2、“兰州”是县级以上地名,作为商标要素使用合法、合理吗?如果“兰州牛肉拉面”具有明显区别于“兰州”的含义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那么是不是任何地名都可以添加不同前缀或后缀而作为商标注册注册?产生新含义还是比较容易的吧!
3、这类商标为何会初步审定公告?真是个大问题!还有多少类似情况的商标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