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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律师的代理意见:本案被异议商标“五女桓”与引证商标“五女山”的文字构成和整体外形近似,异议双方同处一地,同时共存,极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也已构成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法不应予以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