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律师主要代理意见:引证商标一、二经第三人长期持续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的和市场影响力,其核心关键词“金典”与诉争商标基本一致,同时共存极易消费者混淆误解牙膏等商品来源,故诉争商标已构成《商标》第三十条所指不予注册情形,被诉裁定依法应予以维持。
文章关键字:商标撤三,商标律师,
●撤三诉讼:CFP商标撤三行政诉讼两案均被驳回,第三人继续胜诉 【2019-09-28】
●无效宣告: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的“绿茶王子”商标被无效宣告 【2019-04-22】
●撤三复审:第1338923号“千味”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 【2019-07-03】
●驳回复审:“飞鹰”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胜诉 【2020-07-26】
●无效答辩:“CFP”商标无效宣告答辩胜诉,商标予以维持 【2019-05-14】
●民事诉讼:中山区绿茶餐厅的“绿茶”商标侵权案二审宣判 【2019-04-13】
商标授权诉讼!
商标确权诉讼!
商标维权诉讼!
商标疑难问题?
友情链接:徐州网站建设/ 负荷开关/ 矿用发爆器/ 商标律师/ 高压限流熔断器/ 重庆蔬菜配送/ 高低温试验箱/ 商标侵权律师/ 商标注册律师/ 商标代理律师/ 美岩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