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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答辩,是因他人提起商标评审申请后,根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发送的答辩通知书而作出的答辩及举证程序。一般包括商标无效宣告答辩、商标撤销复审答辩、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等。
1、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对于商标撤销复审申请、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限其自收到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2、需要提供文件
商标答辩通知书(原件)及答辩通知书送达证据(信封原件)、材料目录、答辩理由(正文)、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代理委托书(如果委托代理公司)、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正副本一式两份。
3、注意事项
当事人需要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答辩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待证明的具体事实。
提交委托手续,根据律导指定收集提交证据。
开庭时提交证据原件,其余均有专业律师全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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