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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诉讼,是当事人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而以商评委为被告,以对方当事人为第三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1、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需要提供文件及注意事项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原件;
上述裁定书的信封原件或领取清单原件;
行政起诉状一式四份;
原告为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原告为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并提交法人代表证明;
第三人为企业的,需一并提交对方的工商档案信息;
委托律师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所函以及律师证复印件
3、注意事项
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均指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诉讼立案后15日向商评委提交起诉事宜的诉状或告知书;
行政诉讼阶段可以继续提交证据,证据不限于商标评审阶段部分;
4、诉讼费用
一二审诉讼费均为100元;
律师费普通价2万元:指商标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案情简单、诉讼阶段无证据、律师认为无需补充证据、且无需提交大篇幅代理意见的案件。
律师费专享价8万元:指商标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案情复杂、诉讼阶段有大量补充证据、律师认为应该大量补充证据、由一到两位资深律师代理出庭的案件。该类型案件律师费起步价为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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