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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律师观点:
1、“小罐茶”作为注册商标,在茶叶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吗?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吗?
2、“小罐茶”作为注册商标,取得突破商标法的特权,得不到注册商标应有的独占使用权吧?
3、“小罐茶”作为注册商标,没有独占使用权,还是注册商标吗?注册的意义何在?
4、“小罐茶”作为注册商标,如何面对今后不断涌现的“大罐茶”、“小碗茶”、“小瓶茶”、“小盒茶”?
5、“小罐茶”作为注册商标,必然进行商业化运作,大量投入而声名鹊起后,突然发现很难独占使用,也很难商标维权,最终受损的会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