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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无效申请理由:
1、申请人是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控股的知名酒类企业,在保定市乃至河北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孙氏家酒”是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在先使用并持续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知名白酒商标。
争议商标“孙氏家宴”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2、争议商标“孙氏家宴”明显带有欺骗性,极易使公众对其标注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误以为其来自于保定市徐水区大午工业园,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七)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3、被申请人作为与申请人营业地址邻近的同行业经营者,明知“孙氏家酒”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知名白酒商标,仍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申请与之近似的争议商标“孙氏家宴”,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明确的主观抢注恶意及不正当性, 根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等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