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陈述的主要意见:原告证据显示,CFP仅作为资格认证的名称使用,未作为商标使用,使用服务项目更不涉及第36类的金融服务,故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核定服务上没有进行过商业性使用。本案涉诉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结论客观、公正,恳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持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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